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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交通救助金可垫付受害人抢救费
来源:楚天律师发布时间:2011年07月19日作者:人民公安报

      近日,甘肃省有关部门出台办法,规定机动车肇事逃逸后,可先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受害人抢救费用及丧葬费用,避免了以往司机肇事逃逸而无人处理后事的现象。

  该办法明确,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向社会公布其电话、地址、联系人等信息,依法筹集救助基金,受理、审核垫付申请,并依法垫付,依法追偿垫付款。机动车肇事后逃逸或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由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的市州、县市区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及时垫付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丧葬费用,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由承担救助任务的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